壹.法律規則趨同分析
(A)法律規則的主動趨同
法律規則趨同不僅是當今時代出現的現象,從本質上來說,從作者的角度來看,不同國家之間的法律法規趨同在跨國經濟交往之時就已經萌芽。然而,當相關國家為了相同的利益而調整這種跨國經濟並締結雙邊或多邊條約時,這種規則趨同的現象就從可能變成了現實。但客觀地說,只有具有普遍約束力、成員國眾多的造法條約才最能體現全球法律趨同的特征。就現代國際經濟法的發展而言,法律規則趨同現象有著深刻的歷史背景,與國際法發展的時代特征和國際經濟發展程度密切相關。做如下分析。
普遍性國際經濟條約和國際組織的出現是實現法律規則趨同的直接因素。二戰後,為了重建戰後政治經濟秩序,普遍性多邊條約取得了很大進展。例如,《聯合國憲章》規定發展國際經濟,確保貿易自由和公平對待會員國。隨後,1944簽署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和《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1947簽署了《關稅與貿易總協定》。這三個協定及其組織具有全球性影響,對穩定國際貨幣金融秩序、促進國際貿易發展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因此被當時的學者稱為影響全球經濟發展的“三足鼎立”。以此為標誌,國際社會進入了以多邊條約調整國家間經濟關系的新階段。[1]
區域組織內部規則的趨同是全球規則趨同的催化劑。二戰後,基於壹定目的的各種區域性組織出現,大量的區域性組織和相應的多邊條約也給了法律全球趨同的巨大推動力。其中影響最大的是歐盟,建立歐洲單壹市場是其目標。早在1957年,《羅馬條約》就表明,其目標之壹是通過消除限制各成員國商品、人員、資本和服務自由流動的各種障礙,將各成員國極度分裂的國內市場轉變為單壹的* * *共同市場。[2]為實現這壹目標,有必要協調歐盟成員國的法律規則,從而消除規則之間的沖突和矛盾。為此,歐盟委員會做出了大量努力,並基於最小協調原則頒布了大量法令,以間接整合成員國的國內法。以歐盟銀行法為例,為了實現歐盟內部的銀行業壹體化,歐盟逐步頒布了大量法律。比如1977的第壹銀行指令,1989的第二銀行指令,1989的自有資金指令,1983和1992的並表監管指令,65438+這些法律的頒布不僅促進了歐盟內部銀行規則的趨同,而且由於經濟實力和政治地位的原因,對其他非歐盟成員國也有很大的示範作用比如在金融監管方面,對資本充足率的要求、銀行公司的內部治理、金融監管的程序和規範、信息交流與合作機制的建立,都對正在進行金融法律創新的國家有很大的示範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