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擾亂公共秩序。如擾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秩序,致使正常工作無法進行的;擾亂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秩序;擾亂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
2.危害公眾安全的行為。如非法攜帶、儲存槍支彈藥;非法生產、銷售和儲存危險物品;非法制造的。出售、攜帶管制刀具,違反渡口安全規定,拒不改正等。
3.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如毆打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誹謗他人、虐待家人等。
4.侵犯公共財產。如盜竊、詐騙、搶奪少量財物的;搶劫他人財物: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壞公私財物。
5.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如窩藏、收購贓物、吸食、註射毒品、倒賣車票、利用封建社會大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6、違反消防管理的行為。如有易燃易爆物品,違反禁令吸煙和使用明火;違反規定占用防火間距的;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通知拒不改正的。
7.挪用、出借機動車牌證、駕駛證等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違反交通規則,造成交通事故的;酒駕等。
8.違反戶口或者居民身份證管理的。比如塗改戶籍證明;未按規定申報戶口、領取居民身份證,且拒不改正的。
9.賣淫、嫖娼和介紹賣淫、容留賣淫。賣淫不是犯罪。
10,違反規定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或者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罌粟不構成犯罪。
11,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的;制造。復制、出售、出租或者傳播淫穢書刊、錄像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
違反治安管理是指各種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其行為有以下三個特點:
1是違反治安管理行政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
2.具有壹定的社會危害性。法律總是以保護特定利益為目的,法律保護特定利益的基本方式是對違法行為給予壹定的懲罰性後果,即違反者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應受治安管理處罰的。任何違法行為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但不同違法行為的法律後果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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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行登船、登上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
(五)擾亂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