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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對國務院行使監督權的形式

監督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是憲法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重要職權。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監督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1,工作監督。主要方式是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10年來,每次常委會會議都安排聽取和審議有關工作報告的議程。聽工作報告,有些是例行性的,比如6月份的常委會年會,聽審計工作報告和上壹年度中央決算的報告。但大多數都是圍繞國家的中心任務、已經發生的重大事件和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展開的。比如1998年夏天,我國遭遇了嚴重的洪澇災害,全國人大常委會在當年8月召開的常委會會議上專門聽取了國務院關於抗洪搶險的報告。再如,針對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存在的司法不公、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聽取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開展集中教育整頓的報告。此外,質詢也是人大常委會工作監督的壹種手段。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65438人以上可以聯名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國務院及其各部、各委員會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書面答復受質詢機關,或者由受質詢機關的領導人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

2.法律監督。主要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規範性文件的審查和對法律實施情況的檢查監督。根據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近年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法律實施情況開展了有針對性的檢查監督,並形成了制度,成為法律監督的主要形式。全國人大常委會每年都有重點機構對幾部法律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執法檢查組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報告檢查結果。常委會審議後,向有關部門提出整改意見,並要求在六個月內向常委會反饋。這些年的實踐表明,執法檢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加強了人大常委會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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