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可以子女的名義攜帶相關材料和其他證據向被告住所地基層法院立案;具體證據材料有:
(1)身份證;
(2)戶口本;
(3)投訴;
⑷離婚協議
2.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將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3.本院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書副本發送被告,被告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
4、法院審理的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將在六個月內審結;如果適用簡易程序,將在三個月內審結;
5.如果法院當庭宣判,將在十天內發送判決書;如果定期宣判,宣判後將立即發布書面判決;
6.判決生效後對方仍不支付撫養費的,可以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年內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123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錄在案,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124條
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