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無效有兩個原因:
①協議主體不合格,表現為:a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協議,法定代理人拒絕追認的,該協議無效,但有例外:僅獲得利益的協議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協議,未經追認有效;b .代理人不合格,相對人有過錯的協議無效;c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超越職權訂立的協議,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職權的,無效。
②協議內容違法,具體表現為:a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協議無效;b .違背公共利益的協議無效;c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三方利益的協議無效;d .用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協議無效;e .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人的協議無效。但有兩種例外:事後經權利人追認的有效;事後取得處分權的,發生效力。
(3)意思表示不真實,即意思表示有瑕疵。比如,壹方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協議的,該協議無效。
無效協議的法律特征;
1.無效協議是非法的。
2、對無效協議實施國家幹預。
3.無效的協議是不可執行的。
4.無效協議從壹開始就是無效的。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後果主要包括:
1.返還財產: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折價補償;
2、賠償損失——締約過失責任;
3.特殊後果: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由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追繳財產)或者返還集體或者第三人;
4.《合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合同的無效、解除或者終止,不影響合同中關於爭議解決方式的獨立條款的效力”;
5.合同部分無效且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