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合同生效後,沒有明確約定可以協議補充的。補充協議是對合同進行修改、增加或刪除部分內容的協議,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合同雙方都有約束力,有時補充協議優於原合同,因為補充協議是針對原合同的新情況或不足而作出的新協議。壹般情況下是這樣寫的:“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壹致,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協議無特別約定的,雙方協商簽訂的補充協議與原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事實上,在實踐中,“補充協議”的效力往往高於原合同。合同雙方法律地位平等,合同條款的訂立是其真實意思的表達。特別是在格式合同中,如果有免除壹方民事責任的條款,壹方必須履行明確通知的義務,除非對方同意,否則應當認定無效。即使合同雙方已經簽訂,對於欺詐性或明顯不公平的條款,當事人仍有權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出變更或撤銷的請求,否則仲裁庭或法院會在審理過程中直接判決其無效。嚴格來說,補充合同協議是對原合同未盡事宜或合同履行中出現新情況的補充協議。與合同變更協議不同,但實踐中訂立的以“補充協議”為名的協議,通常是對合同的補充,具有變更性。在簽訂補充協議時,要特別註意以下三個問題:1,補充協議的當事人應與原合同的當事人嚴格壹致;2.補充協議的格式應與原合同壹樣完整;3.嚴防與原合同沖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壹十壹條* * *當事人對有關合同的內容沒有明確約定,依照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壹)質量要求不明確的,適用強制性國家標準;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執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執行。(二)價格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執行。(三)履行地不明確的,以貨幣支付的,在收到貨幣的壹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應當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應當在履行義務的壹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應當以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費用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的壹方承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