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辦機構應當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與醫療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簽訂服務協議,並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名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民政部門制定。
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和國家相關目錄、標準,對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康復費用、輔助器具使用情況進行核實,並按時足額結算費用。
受害人獲得工傷醫療費用賠償是有前提條件的,即除急診外,職工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所有費用應當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滿足上述條件後,受害人可以獲得醫療費用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康復費;(2)住院夥食補助費;(3)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四)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5)生活不能自理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壹至四級傷殘職工領取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按月傷殘津貼(七)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八)遺屬領取的供養親屬撫恤金、因工死亡津貼的喪葬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付: (壹)工傷待遇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六級殘疾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壹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