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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被起訴欠款,妻子如何保護自己?

並不是所有的債務都需要雙方分擔。有必要區分欠款的性質。如果欠款是丈夫的個人債務,即使起訴丈夫,也不會損害妻子的個人利益。這個時候,沒必要著急。如果債務是夫妻所欠,那麽需要雙方共同承擔。借款產生後,即使雙方約定丈夫通過夫妻財產約定或離婚協議償還債務,財產歸妻子所有,那麽這種行為也侵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債權人可以撤銷。

夫妻相同債務包括:1,雙方借款,2,壹方為家庭日常所需借款,3,同壹企業借款。個人債務包括:1,壹方婚前借款,且未用於婚內;2.婚姻存續期間借的,但數額較大且未用於* * *同居或* * *跑在壹起。

在此,律師提醒您,為了避免損失,妻子可以在婚前簽署婚前財產協議,直接約定* * *債務的簽署。否則,男方的借款屬於其個人債務,與女方無關,最大限度保護自己的利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64條:* *夫妻所負債務* * *事後夫妻壹方有相同簽名或者追認的債務,與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同壹債務。

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

第1065條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家庭編適用問題的解釋(壹)》第三十三條債權人就壹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是用於已婚家庭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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