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事實上,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承擔工傷責任的規定並不具有法律效力。在聘用合同中,無論當事人是否自願約定工傷,該條款都是不負責任的,違背了憲法和法律的範圍,也嚴重違背了社會主義道德。屬於無效民事行為,法院不能支持。無效合同是指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不能產生合同法律效力的無效合同。無效合同作為壹種典型的私法行為,必須在公權允許的範圍內實施,無效合同是國家公權幹預的結果。無效合同作為壹種典型的私法行為,必須在公權允許的範圍內實施,無效合同是國家公權幹預的結果。所謂無效合同,是指因缺乏法律生效要件而成立並依法確定的合同,當然自始不會發生法律效力。這裏的不發生法律效力是指合同當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力不發生。國家的公權不應過度幹預私法下的行為,因此合同無效的認定應完全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應當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九十七條因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有職業病的;(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