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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讓香港的三個條約是什麽?

割讓香港的三個條約:

1.1842年的南京條約將香港島割讓給英國。

《南京條約》最初被清廷稱為《萬年和約》,後被稱為《江寧條約》、《南京條約》,是中國近代史上第壹個不平等條約。

該協定於1842年8月29日(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由清政府欽差大臣焦瑛、蔔與英方代表蒲定榘在停泊於南京下關河上的英國船“高華裏”號上簽訂,標誌著第壹次鴉片戰爭的結束。

第二,1860北京條約,然後割讓九龍半島。

《北京條約》包括《中英北京條約》、《中法北京條約》、《中俄北京條約》,是1860年第二次鴉片戰爭後,清政府與英法俄在北京簽訂的不平等條約。

清政府任命欽差大臣易?作為談判和簽約代表。簽約地點在北京禮部衙門,即今天天安門廣場的東南角。此外,1887年與葡萄牙簽訂的《中葡和解通商條約》也被稱為《中葡北京條約》。

第三,1898的《擴大香港界限專篇》租借給新界99年,1997的事件全部發生。如果不是因為租借,香港仍然是英國的殖民地。

關於擴大香港邊界的專文是1898年6月9日清與英國在北京簽訂的土地租借條約,九龍以北,深圳河以南。

該條約原存放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現保存於臺北郊外的雙溪故宮博物院。該條約條款成為香港主權移交的起點。

擴展數據:

隨著香港“新界”租期屆滿的臨近,中國政府確定必須收回香港,並於1997恢復行使權利;在恢復行使主權的前提下保持香港的繁榮穩定。

65438年至0982年,英國首相撒切爾夫人訪華,鄧小平與她就香港前途問題舉行了會談。鄧小平提出可以用“壹國兩制”的方式解決香港的主權問題。

他強調:“在主權問題上,中國在這個問題上沒有回旋的余地。”"應該明確規定中國將在1997年收回香港."雙方最終同意通過外交途徑解決香港問題。

1984 12 19、兩國政府首腦在北京正式簽署中英聯合聲明。

到1997年6月,中國政府成功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兩國間歷史遺留的香港問題已經得到圓滿解決。

香港特別行政區獨特的法律地位可以概括為:沒有殖民主義,保留資本主義,直轄於中央政府,實行高度自治。“壹國兩制”的原則將創造壹個新的、更加繁榮和穩定的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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