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種類型、兩個層次、兩個實施細則是實施細則。具體來說,五類是指執行程序中的五種不同類型的案件,包括財產保全案件、證據保全案件、行為保全案件、執行復議案件和執行異議案件。
第二層次可能是指這些案件在不同處理階段的分類,比如初步處理和最終處理。至於兩個執行條款,壹個可能是關於執行的理由和依據,壹個可能是關於執行的方式和時間,以及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和期限。但請註意,這只是壹種可能的解釋,具體含義可能會根據具體規定和司法解釋而有所不同。
行政執法的類型
行政強制的具體方法也稱為行政強制的形式,或具體措施。因為行政強制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權和財產權,行政機關可以采取的強制方式必須由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能由行政機關自行決定。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強制的方式和法律依據大致如下:
人身強制執行法——公安機關專屬
1.強制拘留。《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3條規定:“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看守所執行。”
2.強制服兵役。《兵役法》第61條:“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履行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可處以罰款。”(有學者認為義務兵役屬於行為的強制)。
3.強制傳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理由和依據。對拒絕接受傳喚或者無正當理由逃避傳喚的,可以強制傳喚。”
4.被迫離開現場。公安機關執行的法律有三條。壹是《人民警察法》第八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公共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可以強行帶走,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17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根據情況,經上級公安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對嚴重危害公共秩序的突發事件實施現場控制。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可以依照前款規定采取必要措施強行驅散,並將拒不服從的人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壹,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強行進入會場;
(二)違反規定,在場館內燃放煙花爆竹或其他物品;
(三)展示侮辱性標語、橫幅等物品;
(四)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
(五)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
(六)其他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行為。
因擾亂體育競賽秩序受到拘留處罰的,還可以責令十二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類似比賽;違規進入體育場館者,強行帶離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