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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法的來源有哪些?

衛生法的來源包括:

1.憲法是我國的根本法。它是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法律文件。

2.衛生法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關於衛生的專門法律,效力不及憲法;

3.衛生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制定的有關衛生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低於衛生法律,是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各項衛生行政法規的依據;

4、地方性衛生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會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經國務院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批準,在不違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前提下,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的總稱;

5.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和發布的與當地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管理有關的法律文件,其中與衛生領域有關的法律規範屬於衛生法的淵源;

6、衛生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在其職權範圍內依法制定的,在全國範圍內具有法律效力的衛生行政法規;

7、地方性衛生法規,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會城市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和發布的與地方衛生管理有關的衛生法律文件。當地的衛生法規只在這壹地區有效;

8.衛生標準、衛生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也是衛生原產地的重要組成部分,分為國家級和地方級。前者由國家衛生行政部門制定並頒布,後者由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制定並頒布。

9、法律解釋,特指國家機關作出的具體法律規範的內容和含義。我國的法律解釋是從主體地位及其效力來劃分的,主要包括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壹條。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制定本法。

第二

國家對傳染病防治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類管理、依靠科學和依靠群眾的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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