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邀請又稱“要約邀請”,是指他人希望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那麽商業廣告是要約邀請嗎?邊肖針對這個問題整理了有關要約邀請的相關法律知識。請閱讀以下文章了解。
1.商業廣告是要約邀請嗎?
1,壹般屬於要約邀請。
2.如果廣告中有具體明確的條款,當然構成要約。
是否屬於邀請,主要看這個商業廣告是否對當事人簽訂合同有實質性影響。如果有實質性的影響,那麽這個商業廣告應該是合同條款的壹部分,需要雙方共同遵守。
《民法典》(2021 1生效)第473條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募集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發送的價目表均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度
如果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的條件,則構成要約
二、相關法律知識
要約的有效條件是要約發生法律效力的條件。要約必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才能生效。
1.要約應該由特定的人提出。特定人是希望訂立合同的人,要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要約人本人或其代理人。但是,要約中應當載明要約人的名稱。例如,壹家商店展示帶有價格標簽的商品,這是壹種優惠。作為要約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要約無效。
2.要約應當由受要約人提出,受要約人是有限制的特定人。
3.要約必須明確。
要約是訂立合同的建議。壹旦要約被接受,合同就成立了。因此,要約必須清楚地表明合同的主要內容,如標的物的名稱、價格、數量、規格、質量等。
《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第476條要約可以撤銷,但有下列情形之壹者不在此限:
(壹)要約人通過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方式明確表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的準備。
第四百七十七條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是通過對話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取消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四百七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要約無效:
(1)要約被拒絕;
(二)要約被依法撤銷;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