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
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要保持安全車速。夜間或者在危險路段行駛,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四條?機動車登記包括註冊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和註銷登記。
第九條?已登記的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報廢期限屆滿前2個月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註銷登記。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報廢期限屆滿前將機動車交售給機動車回收企業,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機動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註銷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宣布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失效。
機動車遺失申請註銷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身份證明,交回機動車登記證書。
第十條?機動車登記申請人提交的證件、憑證齊全有效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辦理登記手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為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機動車辦理登記。
第十二條?稅務機關和保險機構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辦公場所集中辦理與機動車有關的稅費繳納、保險合同訂立等事項。
第十四條用於公路營運的乘用車、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應當配備和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儀。交警可以查詢機動車的行駛速度、連續行駛時間等行駛狀態信息。安裝行駛記錄儀可以分步實施,實施步驟由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第十五條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由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按照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國家標準對機動車進行檢驗,並對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的計量認證管理,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設備的檢定,監督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的實施。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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