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固定成本合同分為固定單價合同和固定總價合同;固定成本合同基本上是不可調整的。有關條款沒有規定當實際費用超過合同中固定費用的百分比時,可以調整合同價格。建議和用人單位協商,比如實際費用超標是不是用人單位造成的。如果雇主有過錯,他可以提出索賠。另外,如果實際成本與定額成本相差過大,也要找到相應的原因。如果是施工方成本控制和管理不當造成的,應由施工方自行承擔;如果不是由於施工方的過錯或疏忽造成的,如合同中存在明顯不公平,固定價格明顯低於通常成本價等,可以要求調整合同價格。當實際成本超過合同中固定成本的百分比時,可以調整合同價格。建議和用人單位協商,比如實際費用超標是不是用人單位造成的。如果雇主有過錯,他可以提出索賠。另外,如果實際成本與定額成本相差過大,也要找到相應的原因。如果是施工方成本控制和管理不當造成的,應由施工方自行承擔;如果不是由於施工方的過錯或疏忽造成的,如合同中存在明顯不公平,固定價格明顯低於通常成本價等,可以要求調整合同價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四十九條政府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采購人需要增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可以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情況下,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10%。
第四十二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妥善保管政府采購項目每次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不得偽造、塗改、隱匿或者銷毀。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自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為十五年。采購文件包括采購活動記錄、采購預算、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標準、評估報告、定標文件、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等相關文件和資料。采購活動記錄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采購項目的類別和名稱;(二)采購項目的預算、資金構成和合同價格;(三)采購方式,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說明理由;(四)邀請和選擇供應商的條件和理由;(五)評標標準和確定中標人的理由;(六)取消標的原因;(七)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相應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