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中國* * *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我國憲法規定:“我國* * *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這壹制度符合中國的國情,體現了中國* * *產黨與民主黨派的長期關系,相互監督,真誠相待,榮辱與* * *的關系。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CPPCC)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是中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2)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壹的多民族國家。”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體現了國家集中和民族區域自治的正確結合,各族人民的利益和少數民族的特殊利益的正確結合。可以保證少數民族當家作主,更好地管理內部事務;可以盡快促進少數民族地區的發展,促進全國各民族的繁榮;可以促進民族團結,保證國家統壹,有利於加強邊防建設,鞏固國防。(3)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是城鄉基層群眾在黨的領導下,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管理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壹項基本政治制度。根據我國憲法,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百壹十壹條。城鄉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居民選舉產生。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與基層政權的關系由法律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治安委員會、公共衛生委員會,處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向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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