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提供的賬目所反映的經營情況,按照適用稅率計算繳納稅款的方式。適用於賬簿、憑證、會計等會計制度比較健全,能夠準確核算生產經營狀況,正確計算應納稅額的納稅人。
(2)批準收藏。
對於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納稅資料的納稅人,稅務機關采取特定方法確定其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是納稅人納稅的壹種方式。具體包括:
1,查看收藏。
是指稅務機關根據從業人員、生產設備、原材料消耗等因素,核定納稅人在正常生產經營條件下生產的應稅產品的核定產量和銷售額,並據此征收稅款的壹種方式。適用於生產規模小、賬冊不完善、產品分散、稅源分散的小型廠礦和作坊。
2.查收。
是指稅務機關根據壹般市場銷售單價,通過核對數量和相應稅額,計算納稅人應稅貨物銷售收入的方式。適用於城鄉集市的臨時經營者和機場、碼頭等場所的經銷商征稅。
3.定期配額收集。
指壹些營業額和收入無法準確計算的小工商戶。自行申報和鑒定後,由稅務機關核定壹定時期的營業額和所得稅征收率,實行多稅合並的辦法。
(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前者是指繳納納稅人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從納稅人的收入中扣繳其應納稅款,並匯給稅務機關的行為;後者是指與納稅人發生經濟關系的單位和個人,利用經濟關系向納稅人收取其應納稅款,並匯給稅務機關的行為。這兩種征收方式適用於稅源分散、難以控制的納稅人。
(4)自核自付。
自核自付又稱“三自付”,是指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根據自己的財務會計狀況,按照稅法的規定,自行計算稅款,自行填寫納稅申報表,自行向開戶銀行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對納稅人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的壹種稅收征收方式。
(5)委托收款。
是指稅務機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授權和加強稅收征管、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的實際需要,委托其他部門和單位代為執行稅收征管任務的壹種稅收征管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十九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委托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
第九十條耕地占用稅、契稅、農業稅、牧業稅的具體征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