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第403條規定,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因此,當抵押合同的抵押物為動產時,抵押權於抵押合同生效時成立。抵押合同是由抵押權人(通常是債權人)和抵押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簽訂的擔保合同。抵押人以壹定的財產(包括不動產和動產)向抵押權人設定抵押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可以依法以處分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根據《民法通則》第四百零二條規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在建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在登記時設立。根據《民法》第三百九十四條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占有,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的,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抵押權的實現必須滿足以下四個條件:①抵押權必須有效存在。抵押無效或已被撤銷的,不能變現。(2)必須是債務人的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否屆滿,是確定債務人是否履行債務的時間標準。(3)債權人未得到清償。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人仍未得到清償,說明債務人未按時履行義務。無論債務是延期履行還是拒絕履行,債權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權使債權得到清償。(4)未清償債務不是由債權人造成的。只有在債務人不清償債務,債權人未受清償的情況下,抵押權人才能行使抵押權。如果債權人不付款是由於自己的原因,抵押權人不能行使抵押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395條(2021 1起實施),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上述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於登記時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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