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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擔保的特征

獨立擔保的特點如下

《獨立保函爭議條款》第1條第1款規定:“本規定所稱獨立保函,是指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簽發人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提出付款要求並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單據時,支付特定金額或在保函最高金額內的款項的書面承諾。”

法律特征

(a)獨立擔保的書面性質

書面形式具有警示當事人承擔特定義務和放棄特定權利的後果,提供協議成立的明確證據的作用。無論從各國法律的規定、商業慣例還是《獨立保函交易示範規則》的規定,都要求獨立保函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因此,《關於獨立保函爭議的規定》明確規定,獨立保函必須以書面形式出具。

(二)發行人的付款義務是單方的、跟單的、獨立的。

獨立保函是開證人同意在壹定條件下對受益人承擔付款責任的單方承諾,受益人沒有向開證人付款的義務。因此,發行人的付款義務是單方面的。開證人的付款義務是有條件的,條件是受益人要求付款並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單據,即符合要求的單據。

發行人的付款義務僅在提交單據的條件得到滿足時產生。因此,單據是確定發行人能否付款的唯壹依據。這是發行人付款義務的單據性質。這種跟單性質決定了獨立擔保的獨立性。獨立保函獨立於基礎交易法律關系和其他法律關系,發行人只辦理單據,不受基礎交易法律關系和獨立保函申請法律關系的效力、變更、轉讓和履行的影響。

(三)發行人抗辯權的單壹性

發行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也不享有基礎交易債務人的抗辯權。除法定情形外,發行人只能以受益人提交的單據與獨立保函的規定不壹致為由提出抗辯,而不能以基本交易關系或獨立保函文本外的適用關系為由提出抗辯。

(4)支付金額的確定性

發行人的義務表現為支付壹定金額貨幣的義務。獨立擔保必須規定最高支付金額或可確定的金額,如某壹支付金額加上壹個指標(如利率、匯率等。)可以在發行人的商業記錄中確定。發行人的付款金額由獨立擔保的文本和文件確定,不參考基礎交易的情況。因此,發行人的付款金額可能高於或低於債務人在基礎交易中違約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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