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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對股東大會表決權有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壹、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按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約定。

1,持有1/10表決權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2.持有1/10表決權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3.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表決通過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

二、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的表決權采取壹股壹權的形式,不能自由約定。

1.持有公司1/10的股權,可以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2.持有1/10股權並連續持有90日以上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大會。

3.持有3%股權可以行使股東大會臨時提案權。

4.股東大會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1/2);但是,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5.持有1/10股權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6.上市公司壹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總資產30%的,需要出席股東大會,並經2/3以上表決權表決。

第三,適用於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的規定

連續180日持有公司1%股權的股東可以起訴董。

2.持有1/10表決權的公司可以請求法院解散公司。

3、讓公司為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擔保,必須經股東(股東大會)決議通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以書面形式壹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項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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