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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老板拖欠工資,勞動監察大隊調解後仍拒不支付,怎麽辦?

經勞動監察大隊調解,單位不支付相應費用的,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如單位仍拖欠工資,可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或直接向勞動仲裁機關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工資和賠償,在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法律分析

求助勞動監察部門催工資是首選,成本低,時間短,程序簡單。要有確鑿的證據讓勞動監察部門接受,這才是最重要的。可以先用以下方法解決:1。向勞動行政部門(通常是勞動管理監察大隊)舉報。2.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3.如果您對仲裁結果不滿意,您可以在收到仲裁函後15天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國家規定,在仲裁或者訴訟中,妳可以要求除了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外,還需要支付相當於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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