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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關於國家安全建立什麽合作聯動機制?

國家建立中央與地方、部門與部門、軍隊與地方、地區與地區之間的國家安全協調聯動機制。

國家安全工作要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基礎,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托,全方位維護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

維護國家安全的基本原則如下:

1,堅持中國* * *產黨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集中統壹、高效權威的國家安全領導體制;

2.堅持法治和保障人權的原則;

3.堅持國家安全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統籌各領域安全;

4、堅持預防為主,標本兼治,專項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

國家建立國家安全審查監督制度和機制,對外商投資、特定物項和關鍵技術、網絡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重大事件和活動進行國家安全審查,有效防範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

維護國家安全的五大工作體系是:

1,國家安全戰略的制定、實施和監督體系;

2、國家情報信息收集、判斷和使用系統;

3.國家安全風險監測和預警系統;

4.國家安全審查系統;

5、國家安全危機管理控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第四十五條國家建立國家安全重點領域工作協調機制,協調中央有關職能部門推進相關工作。第四十六條國家建立國家安全工作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機制,保障國家安全戰略和重大部署的實施。第四十七條各部門、各地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實施國家安全戰略。第四十八條國家根據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建立部門間協商機制,對維護國家安全的重大問題進行協商研判,提出意見和建議。第四十九條國家建立中央與地方、部門之間、軍隊與地方、地區之間的國家安全協調聯動機制。第五十條國家建立國家安全決策咨詢機制,組織專家和有關方面分析研判國家安全形勢,推進國家安全科學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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