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年滿60周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自然終止。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單位繼續聘用的,雙方應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雙方不再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約束。
勞動法保護的好處:
1.新頒布的《勞動合同法》中,加大了對無故拖欠工資的處罰力度。原來增加繳費的標準是25%,現在增加到50%到100%。可見國家是保護勞動者利益的。不僅如此,最新的《勞動合同法》還為勞動者追討工資開辟了“綠色通道”。其中規定,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工資或者不按照勞動合同中的金額支付工資,那麽勞動者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但是這個支付令只是在用人單位不反對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反對或者否認,那麽我們會按照法律途徑進行勞動仲裁。
2.最後需要明確的是,無論發生什麽情況,公司拖欠員工工資都是違法的。勞動者有權直接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及時支付其應得的報酬。通過法律途徑維權,或者向當地勞動部門舉報仲裁。目前我國對勞動者的保護非常規範,也有壹定的優勢。所以,勞動者不要認為自己是弱勢的壹方,勞資雙方是平等的,是相互選擇的,沒有高低貴賤之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不享受退休待遇的人被視為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具有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有利於保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到用人單位工作的,大多是農民等低收入者。他們沒有參加社會保險,老了也沒有養老金。他們屬於社會弱勢群體,為了生存不得不繼續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合同終止:
(壹)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