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單位又安排了後壹個休息日,單位不支付加班工資是合法的;
2.在工作日和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沒有加班費是違法的。
單位不支付加班工資的處理方法如下:
1,協商,與用人單位協商,壹般來說,如果單位不願意支付,協商無法取得結果;
2、調解部門有單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調解組織、行業性、區域性調解組織;
3.投訴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舉報,由勞動監察部門處理。勞動監察部門在調查相關事實的基礎上,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勞動監察部門查處案件的期限壹般不超過60日,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30日;
4、勞動仲裁、訴訟,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審結。
構成加班的條件如下:
1,申請單位要求。加班時,因生產經營需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延長工作時間的。因此,雇主必須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如果不是用人單位要求,而是勞動者未經批準延長工作時間,則不屬於法定加班,用人單位不用支付加班工資;
2.工作時間以外。加班是非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上班。勞動者的正常工作時間可以是用人單位約定的時間,也可以是法律規定的時間。周六周日上班不壹定是加班,要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具有法律約束力。
綜上所述,如果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後期單位又安排了休假,單位不支付加班工資是合法的;但是,在工作日和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沒有加班費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者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工資:
(壹)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超過日本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但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標準的300%的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應當由用人單位按照上述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報酬。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綜合計算工時超過法定標準工時的部分視為延長工時,應按本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延長工時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