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扣分有哪些違法行為?
1,機動車超速50%以上,壹次性扣12分。2.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上停車。3、駕駛載客汽車(不含公共汽車)、校車載客超過核定人數20%的。4.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5、交通肇事逃逸12分。
駕駛證扣分規則如下:
(1)酒後駕駛,駕駛不符合車型的機動車,校車核載20%以上的,壹次性記12分;
(二)暫扣駕駛證駕駛和違反信號燈行駛的,扣6分;
(3)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速度低於最低時速且未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的,壹次記3分;
(4)不按規定駕駛,妨礙安全駕駛等。壹次會被記2分;
(5)不按規定使用燈光、會車、不攜帶駕駛證的,記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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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辦法》第三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的,記3分:
(壹)駕駛載客汽車(不含公共汽車)和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超過核定人數不足20%的;
(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危險貨物運輸車,或者以低於每小時20%的速度駕駛其他機動車的;
(三)駕駛車輛裝載的貨物超過核定載質量不足30%的;
(四)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低於規定的最低時速的;
(五)駕駛禁止進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的;
(六)駕駛機動車在快速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七)駕駛機動車通過人行橫道,未減速、停車或者避讓行人的;
(八)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誌、標線的;
(九)駕駛機動車不超車、讓道或者逆向行駛的;
(十)駕駛機動車違反掛車規定的;
(十壹)車輛在道路上發生故障、停車後,未按照規定使用燈光、設置警示標誌的;
(十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