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五條煤炭生產企業應當按月提取原煤。各煤礦原煤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壹)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噸煤30元;
(2)其他井礦井噸煤15元;
(3)露天煤礦噸煤5元。
礦井瓦斯等級的劃分應按現行《煤礦安全規程》和《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標準》的規定進行。
第六條非煤礦山企業應當按月提取原礦。各礦山原礦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壹)石油,每噸原油17元;
(二)天然氣、煤層氣(露天開采),每千立方米原料氣5元;
(三)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5元,地下礦山每噸10元;
(四)核礦山,每噸25元;
(5)非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2元,地下礦山每噸4元;
(6)小型露天采石場,即年采剝總量在50萬噸以下、最大采高不超過50米的山坡露天采石場,其產品用於建築和鋪路,價格為每噸1元;
(7)尾礦庫按入庫尾礦量計算,三級及以上尾礦庫每噸1元,四級、五級尾礦庫每噸1.5元。
本辦法發布之日前已關閉的尾礦庫,按照已堆存尾礦的有效庫容進行提取。庫容在654.38+0萬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萬元;超過654.38+0萬立方米的,每增加654.38+0萬立方米增加3萬元,但年提取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原礦產量不含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和廢石場綜合利用的尾礦和低品位礦石。
地質勘查單位的安全費用按地質勘查項目或工程總費用的2%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