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在壹種情況下,律師可能存在內心矛盾,即律師掌握了壹些檢方尚未掌握的不利於被告的證據(如被告對律師的陳述、律師自己調查獲得的證據),使律師認為被告有罪,但檢方沒有這些證據,可能導致法院作出無罪或輕罪的判決。這時候可能會有兩種相互矛盾的理解:a、從維護委托人利益的角度出發,律師應當為無罪(或輕罪)辯護,法律也規定律師應當為委托人保守秘密;b .從懲罰罪犯的角度來說,律師應該把這些情況報告給檢方或法院,這樣正義才能得到伸張。“A認知”大致是問題中提到的法律優先,而“B認知”大致是問題中提到的道德優先,這也是很多熱心網友的看法。但遺憾的是,雖然觀點B看起來很道德,符合道德,但從整個社會的角度來看,它根本是行不通的,也是完全錯誤的,必然會導致更大的不公平和不公正。盡管如此,如果長期面對前述的AB沖突,壹些正義感很強的律師可能確實會有心理壓力。這個時候,最好的選擇就是轉行,或者不再承接刑事辯護業務——就像軍人在戰場上因為殺(敵)人而產生心理問題,那麽就應該退役。但是,只要妳已經接了這個案子,就千萬不要利用辯護人的身份去做任何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事情。這不僅不道德,也是道德所要求的。即使是犯下滔天大罪的人,也要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我看來,這就像必須有人去抓壞人壹樣簡單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