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提交的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審查終結,依法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需要延長審查期限的,由檢察長批準。
2.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時,應當制作抗訴書,並將審判卷宗和檢察卷宗報送上級人民檢察院。
3、人民法院審理抗訴案件時,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再審法庭。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指令再審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再審法院。
4.人民法院對抗訴案件作出再審判決、裁定後,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再審判決、裁定進行審查,並填寫《抗訴再審判決(裁定)登記表》。
法律依據:第二百零八條檢察院對最高人民檢察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各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存在本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之壹,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之壹,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要求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各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法官的違法行為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