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付雙倍工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應當支付雙倍工資。如不支付,員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2.雇員可以隨時終止關系,而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3.可以導致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
4、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員工。簽訂合同,約定試用期後,企業可以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員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員工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5、不能免除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系存在,企業就應該履行勞動法規定的所有義務。如果沒有,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四不同意單位勞動仲裁的理由;
1,個人勝率:訴訟是壹件費力費時的事情,大部分公司都知道自己贏不了,拖著拖著會把對方累死。
2.公司善良嗎:如果公司崇尚人本主義,善良,特別是與自己頗有關聯的話,
3.妳有新工作嗎?如果選擇了好工作,打官司可能會帶來很大的風險。
4.我們能談判嗎?最好的辦法是談判。當然,在遵守相關規則的基礎上,雙方都要做出讓步。建議員工先讓路,因為員工是弱勢群體。
綜上所述,自員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實際雇傭關系之日起,雙方就應該存在勞動關系,所以也是必要的。用人單位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與勞動者簽訂合同,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十壹條
用人單位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且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錄用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應當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類型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