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1。故意殺人罪楊主觀上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董重傷、死亡,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是間接故意。此時傷害殺人的意圖並不明顯。客觀上,董的行為直接導致了重傷。此時楊某因其之前的行為負有救助義務,楊某未盡到救助義務,主觀上放任被害人死亡,以不作為成立故意殺人罪。
分析:案例:王(男,37歲,身高170cm,體格壹般,某派出所有15年警齡的民警),某晚在飯店吃飯喝酒後處於半醉狀態,李(男,29歲,身高175cm,身強力壯,鄰桌酒量較大)。王喝醉了,大發雷霆。壹邊喊著“妳娃娃閉上臭嘴”,壹邊沖上前去,雙手掐住李的脖子。大約3到5秒後,他松手,回到座位上。此時,李坐在地上,頭耷拉著靠在椅背上,不省人事。他被緊急送往醫院搶救,但仍然死亡。經法醫鑒定,李的死因是腦血管破裂。導致破裂的直接原因是長期血管畸形導致的硬化和脆性(被害人及其家屬並不知情),在飲酒、情緒激動、掐頸刺激(兩者缺壹不可)等大量外力的共同作用下,瞬間血液使血管破裂。掐脖子沒有造成明顯傷害(就是力度不大)。問:王的行為如何定性?
2.過失致人死亡罪眾說紛紜,有人說是意外。原因是因為特殊體質和大量飲酒的介入,勒殺與死亡的因果關系被打斷。個人認為,既然題目中明確了王是壹名警齡為15的警察,那麽就應該考慮到王掐脖子的行為可能對某些特殊體質的人造成嚴重後果,應該有預見能力而沒有預見,應該以過失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