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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法律法規

法律解析:第壹條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幹部遵章守紀、廉潔從政,根據我國黨章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領導幹部包括: (壹)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CPPCC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中的縣處級以上幹部(含非領導幹部,下同);(2)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的縣處級以上幹部,未納入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和內設管理機構領導人員(相當於縣級副職以上)3)中央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和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州、盟)管理的國有企業領導班子成員。

法律依據:中國生產者黨章程第十條黨是按照自己的綱領、章程和民主集中制組織起來的統壹整體。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是:(1)黨員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黨的壹切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二)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其代表機關和非黨組織中的領導班子以外,都是選舉產生的。(三)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黨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是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及其委員會。黨的各級委員會對同級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4)黨的上級組織應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黨員群眾的意見,並及時解決他們的問題。黨的下級組織不僅要向上級組織請示和報告工作,而且要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範圍內的問題。上下級組織要互通信息,互相支持,互相監督。各級黨組織要按規定實行黨務公開,讓黨員對黨務有更多的了解和參與。(五)各級黨委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壹切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集體討論決定。委員應根據集體決定和分工認真履行職責。(六)黨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必須確保黨的領導人的活動受到黨和人民的監督,同時維護所有代表黨和人民利益的領導人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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