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單位明示或者暗示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建設單位還應調整或重組建設項目管理團隊。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除按照前款規定處理外,其違法行為應當記入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作為資質年檢的重要依據。
2、勘察設計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責令改正;勘察設計文件無效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65438+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責令停業整頓。
造成重大事故的,除依照前款規定降低資質等級外,2年內不得升級;造成重大事故的,吊銷資質證書。
對不執行強制性技術標準負有直接責任的註冊執業人員,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註冊。
因上述行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改正,處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應當負責返工、返修;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發生重大事故的,除按照前款規定處理外,降低資質等級,兩年內不得升級,並責令停業整頓;1年內發生重大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的,吊銷資質證書。
4.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強制性標準,將不合格的建築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標為合格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造成工程質量、安全隱患或者工程事故的,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