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分公司公章簽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1.用分公司公章簽合同壹般都是有法律效力的。簽訂合同時,分公司不必用總公司的公章蓋章,可以用自己獨立的印章蓋章,印章也受法律保護,具有法律效力。雖然沒有可以承擔法人資格的代表,但分公司也有正式的營業執照,活動範圍由總公司分配。也就是說,只要是在總行授予的業務範圍內,分行都可以自由經營。自由對外合作,簽訂合同。分公司之所以存在,是為了進壹步擴大總公司的市場範圍。所以,如果什麽事情都需要向總公司匯報,那就失去了意義。
2.由於某些特殊原因,分公司簽訂了超出總公司規定範圍的合同,可能成為無效的商業合同或待定的商業合同。
第二,合同無效
(1)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註:壹方采取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壹般屬於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的合同。只有在損害國家利益時,才是無效合同。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六)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合同條款。
(7)格式條款免除對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規定無效。
3.成立分公司需要哪些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加蓋公司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證明(加蓋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署)應註明具體委托事項、委托人權限及委托期限;
3.章程(法定代表人簽署);
4.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5.分支機構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6.分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必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或者許可證復印件;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7.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復印件。
有些客戶在與分行簽約時,可能某種程度上是看中了背後總公司的實力。但無論是作為客戶還是分行負責人,畢竟合作主體不是直接針對總行的,強行要求加蓋總行公章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