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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指標轉讓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有法律效力。

近年來,我國房地產市場走向繁榮,房地產交易日益活躍,出現了住房訂單指標轉讓等新的交易方式。雖然大部分單位規定內部出售的房屋不能對外轉讓,但買賣購房指標的情況屢見不鮮。那麽如何確定這份買賣合同的法律性質和效力呢?

本案的處理主要涉及以下法律問題:

(1)如何認定定向購買商品房指標轉讓合同的法律性質?

(2)定向購買商品房的標的轉讓合同是否有效?

(壹)如何認定定向購買商品房的標的轉讓合同的法律性質

理論界和實務界有兩種觀點:壹種觀點認為,定向購買商品房的指標是轉讓方壹般將其對房屋的權利和支付房款的義務轉讓給受讓方,屬於合同權利義務的壹般轉讓。我覺得這個觀點值得商榷。比如本案中,熊XX雖然取得了購房指標,但如果沒有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就不具有任何與訂購房屋相關的權利義務。他怎麽能給別人呢?

另壹種觀點認為,定向購買商品房的標的轉讓合同不同於普通房屋買賣合同。它指向的對象不是住房本身,而是訂購住房的對象,合同轉讓了壹個訂購住房的資格。

(二)定向購買商品房的轉讓合同是否有效。

對此主要有兩種觀點。壹種觀點認為,定向購買商品房的標的轉讓合同無效,主要是因為:

(1)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不得轉讓。《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六款規定“未依法登記並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

(2)轉讓住房順序指標違反《合同法》第七十九條(1)和2004年七部委通過的《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

(3)訂購特定房屋的資格與單位的職工身份密切相關。轉讓房源訂購指標,使不具有職工身份的人享受到只有作為職工才能享受的福利,不僅損害了指標所有者所屬單位的利益,也違反了國家相關稅法。

另壹種觀點認為,住房定購指標轉讓合同是有效的,主要是因為:

(1)雙方簽訂了房源訂購指標轉讓合同,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2)轉讓房源訂購指標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

(3)轉讓住房秩序指標沒有損害第三人的利益,也沒有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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