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優先原則
所謂法律優先,是指下壹級法律規範比下壹級法律規範更有效。
原則要求
在前壹級法律規範已經規定的情況下,下壹級法律規範不得與前壹級法律規範相沖突;如果前壹個法律規範沒有規定而下壹個法律規範有規定,那麽壹旦前壹個法律規範對這個問題作出了規定,下壹個法律規範就必須服從前壹個法律規範。實踐中,如果法律、法規、規章都規定了某壹事項,而法律、法規、規章與法律不壹致的,適用順序依次為法律、法規、規章。這是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行政管理時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
刑事優先原則不適用的領域
(壹)知識產權領域權屬不清的跨刑事案件
壹些知識產權犯罪往往需要事先確認涉案權利的歸屬。只有這樣才能進壹步界定該罪是否成立,如假冒註冊商標罪、偽造註冊商標罪或因家庭財產分割不規範而在家庭成員間假冒專利罪。確認權利的方法和程序及其所依據的法律屬於民事範疇。因此,在知識產權歸屬不明的情況下,應當排除刑事優先原則的適用。相反,應該提倡民事優先,即刑法只能在民事確認的基礎上介入。
與此相關,在知識產權歸屬明確的情況下,即使存在超出刑事成立界限的侵權行為,也不應主張刑事優先。
由於這類案件與私權緊密結合,民事訴訟中的先行救濟更容易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因此,尊重當事人的自主選擇權,限制刑事手段在該領域的優先介入,不僅有利於當事人之間糾紛的解決,也有利於維護商事經濟關系的穩定,避免刑事司法資源的無謂浪費。
(二)經濟領域中因產權權益歸屬不清引起的刑事、民事案件。
壹些公司、企業在創立或股權變更時,由於種種原因,其真實權利人與工商登記的權利人不壹致,以至於在後期發展過程中,出現了股權歸屬的爭議,同時也存在“職務侵占”的可能。在這種刑民交叉的案件中,很多非真實權利人為了攫取股權,不惜動用公安機關的力量,借用刑事優先原則,讓真實權利人在被控職務侵占罪後占有股權。
(3)婚姻家庭領域的交叉刑事案件。
在中國,除了憲法之外,公民的婚姻和家庭關系還受到兩部實體法的保障:《民法》和《刑法》。所以,必然會有刑民交叉。實踐中,涉及重婚或其他婚姻家庭犯罪的離婚案件,當事人起訴的情況較為普遍,由此產生了刑事與民事孰先孰後的問題。
由於此類案件關系到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當事人之間通常存在難以梳理的特殊關系,因此當事人沒有必要等到刑事判決達成後再提起離婚訴訟。尊重當事人的自主選擇權,多使用自訴和民事訴訟,不僅有利於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和諧,也有利於節約國家的司法資源。如果壹味強調維護社會秩序,采取刑事優先,更有可能適得其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