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2011 8月1)第二十五條規定:
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未及時評定傷殘等級的。退出現役後或者醫療終結三年後,本人(精神病人由其利害關系人)申請重新評定傷殘等級,有記錄或者原醫學證明的,可以評定傷殘等級。
二、根據民政部《傷殘撫恤金管理辦法》(民政部50號令)規定的具體辦法:
1,第四條:
傷殘等級評定包括傷殘等級新評定、傷殘等級補充評定和傷殘等級調整。
新的傷殘等級評定是指對第二條第壹款第(壹)項以外的人員因戰、因公致殘的傷殘等級評定。重新評定傷殘等級,是指現役軍人因戰致殘未及時評定傷殘等級,退出現役後,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確定因戰致殘的性質,評定傷殘等級。
2.第六條:
申請人所在單位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傷殘等級申請進行審核評定後出具書面意見,連同本人檔案材料、書面申請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壹並報送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申請新辦評定傷殘等級的,應當提交傷殘證明和醫療後的診斷證明。
三、退役軍人申請補充評定殘疾軍人,在申請前必須具備以下證件:
1,在部隊服役期間因戰鬥、救災、訓練、執行任務等情況受到意外傷害的;而且必須有事故前後原團級以上政治部出具的證明(現役軍人因病退役後不補評);或者是記錄在軍隊檔案裏。
2.有服役期間因傷在軍隊系統醫院住院治療的經歷。提供住院原始病歷和出院小結(此病歷和小結將由民政部門書面確認)。
3.退出現役滿三年的,申請前在當地醫院治療半年以上的,以及傷情鑒定證明。
三、其實新的考核很難,除了有確鑿的證據或者部隊檔案證明他在服役期間受傷住院,他也沒時間考核殘疾軍人(壹般軍人受傷後帶著退役令離開部隊,也是治療結束後)。
4.民政部的文件規定,殘疾軍人享受當地殘疾人的非福利性優待,還可以辦理二代《殘疾人證》,但另壹方面,當地殘疾人考取殘疾軍人相當困難。尤其是退伍時間長的人,很難找到原來變化很大的部隊和醫院。即使找到,也很難拿到團級以上政治部門和原醫院的證明和病歷進行人員流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