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屬於有限責任公司的,其股東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相應的責任;
2.如果公司屬於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的債務而言,股東需要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承擔責任。
股東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額外責任:
1,公司註冊資本不到位,出資不足(虛假出資),虛報註冊資本。實際到位的註冊資本達不到《公司法》對註冊資本的最低要求,不能依法產生公司法人資格(公司法人資格被否定),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實際到位的註冊資本達到《公司法》對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要求的,由股東承擔差額部分;
2.股東抽逃公司資產,導致公司履行能力不足的,在抽逃公司資產的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公司主要股東只有壹人,其余股東僅為名義股東或虛構股東的,公司主要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名義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4.稱為有限責任公司的獨資企業是自然人,企業所有者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因股權轉讓產生壹個股東,且六個月內未吸收新股東也未辦理企業性質變更登記的,該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綜上所述,作為公司股東,雖然也會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但僅限於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繳的股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不得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