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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可以實施哪些強制措施?

法律分析:1,傳票。強制傳喚是指司法機關依法強制未被羈押、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場所接受訊問的強制措施。傳喚必須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法院院長批準,並填寫傳喚證,方可執行。執行人不得少於2人,並須向被扣留者出示手令。傳喚持續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方式變相羈押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審。刑事訴訟中的取保候審,是指司法機關命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以保證其不逃避、不妨礙偵查、起訴、審判,隨時可用的壹種強制措施。

3.監視居住。監視居住是指司法機關命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經批準不得離開住所,或者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指定的住所,依法對其行為進行監視和控制的壹種強制措施。監視居住的適用對象與取保候審相同。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不到擔保人,又交不出保證金時,采取監視居住的方法。監視居住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被監視居住期間,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中斷。

4.拘留。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指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在法定緊急情況下,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采取的暫時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5.逮捕。逮捕是指司法機關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妨礙刑事訴訟,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造成社會危害,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這是刑事訴訟中最嚴厲的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八十條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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