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和臺灣地區婚姻立法對婚姻構成要件的規定可分為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前者是結婚的必要條件,包括當事人同意,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後者是禁止性條件,限制男女雙方結婚,如有配偶且男女雙方為近親屬的。關於兩岸婚姻實質要件的規定詳述如下:
(1)必須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大陸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要鼓勵。”《民法通則》規定,成年人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見法定結婚年齡高於成年年齡,所以大陸法律禁止未成年人結婚。臺灣省的法定結婚年齡比中國大陸低。臺灣省民法典第980條規定:“男未滿十八周歲,女未滿十六周歲,不得結婚。”因為臺灣省民法規定20歲為成年,法定結婚年齡低於成年年齡,所以會出現未成年結婚的現象。
(2)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男女自願結婚是現代婚姻制度的基礎,也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必然要求。大陸婚姻法第四條明確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任何壹方不得強迫,任何第三者不得幹涉。”與大陸不同,臺灣省民法沒有明確規定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壹般認為,婚姻是壹種身份契約,男女雙方必須有結婚的約定。這個約定應該是自己做的,父母不應該代替安排。其次,如前所述,臺灣省存在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未成年人結婚的現象。至於未成年人結婚,臺灣省民法認為男女雙方必須有結婚同意,但需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③要求非重婚。中國大陸與臺灣省的婚姻制度是壹夫壹妻制,禁止重婚。
4壹定不能是近親。關於禁止結婚的近親屬範圍,大陸婚姻法只規定了直系血親(包括解釋中的虛構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即與祖父母為表親、與外祖父母為表親)禁止結婚。而臺灣省的民法則寬泛得多,不僅包括直系血親和與祖父母的表兄弟姐妹,還包括直系姻親,如婆婆與女婿、公公與兒媳、繼父母與繼子女;五代以內旁系姻親,不同代。直系姻親和旁系姻親之間的婚姻限制即使在姻親消滅後仍然適用;除了六親八親的表親,八親以內的旁系血親,無論同輩還是異輩,都不能結婚;收養形成的直系血親和直系姻親,即使在收養關系終止後也不能結婚。
⑤禁止結婚的疾病。大陸《婚姻法》第六條規定,“患麻風病且未治愈或者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結婚的其他疾病的人”,禁止結婚。內地規定對上述疾病未治愈的患者禁止結婚,主要是基於優生優育的考慮。與中國大陸不同,在臺灣省法律中,精神疾病等嚴重疾病只是夫妻壹方提出離婚的法定理由,而不是禁止結婚的條件。
⑥此外,臺灣省民法也規定,監護人非經監護人父母同意,不得與被監護人結婚;夫妻壹方通奸,被法院判決離婚或處罰的,不得與奸夫結婚;解除婚姻關系後離婚或喪偶不滿六個月的婦女不得再婚,以免造成血液紊亂,除非她在解除婚姻關系後六個月內生育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