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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人的車是事故車嗎?

只有當車輛發生嚴重事故時,才能認定為事故車,比如撞死人,或者與車輛或障礙物發生碰撞,對車輛造成嚴重損壞。總之算事故車,其他不算。在各大搜索引擎中,也能找到“事故車”的定義,是指因非自然損耗造成事故而損壞,導致機械性能和經濟價值下降的汽車。“事故車輛”壹般指結構損壞的車輛。

簡單來說,如果所有不能直接拆卸更換的零件都損壞了,就可以判定為“事故車”。

壹般情況下,車會被扣留,事故處理完再來取車。汽車所有人發生交通事故時,交通警察扣留汽車的時間不得超過30日,重大復雜案件最長不得超過60日。車輛需要檢測鑒定的,交警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日內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與鑒定機構約定的鑒定時間不得超過20日。

鑒定結果出來後,交警要通知車主在5日內領車。如果只是壹般的刮蹭沒有發生嚴重事故,不構成犯罪,按壹般交通違法處理。肇事逃逸是指機動車駕駛人在交通事故發生時,擅自逃離事故現場,使交通事故造成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的行為,其目的是推卸和逃避責任。

1.壹般情況下,扣留車輛查明事故原因、收集證據的,應當在查明事故原因後放行,即在事故發生後十日內作出事故認定書,放行車輛。

2、需要收集證據的,壹般拘留期限不得超過30日,經批準可以延長30日。

3.需要鑒定車輛的,最長在68日內返還肇事車輛。

4.交通事故車輛符合《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第二十五條所列情形的,交警部門可以依法扣留車輛,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5.受害方在提起訴訟或者訴訟前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可以扣留車輛至訴訟終結。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扣留車輛:

(壹)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標誌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

(二)涉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

(三)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四)道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車輛超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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