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萬元的,處以2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單獨或者串通,集中資金優勢、地位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期貨合約,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二)故意相互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進行期貨交易,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行買賣,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的;(四)囤積實物,影響期貨市場;(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
單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並處654.38+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刑法》第壹百八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操縱
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單獨或者串通,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證券、期貨,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的;(三)在其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自行買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期貨市場。"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