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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30年到期後怎麽辦?

土地承包期30年期滿後,承包方可以繼續承包,前提是符合農村土地承包的有關法律規定。我國民法典規定耕地承包期為30年。草原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30至70年。

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後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最遲應當在屆滿前壹年申請續期,除非根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否則應當予以批準。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這壹規定指出,土地使用期限屆滿,使用者希望繼續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請繼續使用。

土地使用權期限

1,住宅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商品房用地):全國統壹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2.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壹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全國統壹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全國統壹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5.綜合或其他用地:全國統壹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具備法定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法定程序或者協議,對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限制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壹個比較寬泛的概念,這裏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使用權。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者依法使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分為農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農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權。

法律依據

民法

第三百五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自動續期。續展費的繳納或者減繳,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應當依法辦理。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產的權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百三十二條耕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原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30至70年。

前款規定的承包期屆滿,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應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

第三百三十三條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生效時設立。

登記機關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並進行登記,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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