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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湛江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2021)

1.將第五條第二款中的“城市規劃、國土資源”修改為“自然資源”,“工商”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環境保護”修改為“生態環境”,“環衛”修改為“衛生健康”,修改為“農業農村”,“部門”修改為“主管部門”。2.刪除第十八條第三款中“施工期間臨時堆放在城市道路上的余泥渣土”,增加壹款作為第四款:“施工期間臨時堆放在城市道路上的余泥渣土應當及時清理。”三。第二十三條增加壹項作為第四項:“(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四、第三十壹條第壹款中的“城鄉規劃”修改為“自然資源”,“部門”修改為“主管部門”,“城市總體規劃”修改為“國土空間規劃”。五、將第三十三條第壹款中的“所需資金納入建設項目預算”修改為“所需資金納入建設項目預算”,刪除第二款中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環境衛生設施配套建設的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六、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第三十五條增加壹項,作為第七項:“(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的行為”。八、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九、第三十九條第壹款中的“營業執照”修改為“具有相應的資質”。10.增加壹條,作為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十壹、將第四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九條,並刪除第二項“違反第三款規定,直接向城市道路排放汙泥、汙物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補救措施,並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刪除第3和第4項;將項目5至9替換為項目3至7。12.第四十九條改為第五十條,刪除第壹項中“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照批準的拆除方案拆除的”,並處原設施造價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罰款金額最高不超過三萬元。;刪除第2、3、4和6項;第七項改為第三項,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未及時清理公共場所寵物排泄物,汙染市容環境衛生的,責令改正,清除汙物,並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將項目5替換為項目2,將項目8至10替換為項目4至6。13.增加壹條,作為第五十壹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未按照垃圾分類規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未按照規定投放體積較大的廢棄物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十四、第五十條改為第五十二條,刪去“監察機關”。十五、條例中所有“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壹修改為“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此外,對條例的個別條文作了文字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湛江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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