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申報令的內容和時限:
1,包括:存款、房屋、車輛、土地、工資、收入、逾期收入等。註意,如果舉報不實,法院可能會拘留;
財產發生下列變化時,應當壹並報告:
(壹)轉讓或者出租財產;
(二)財產上擔保物權和其他權利的設立;
(三)放棄債權或者延長債權償還期限;
(4)花費壹大筆錢;
(五)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其他影響債權實現的財產變動。
2.被執行人收到法院要求報告財產令的通知後,應當在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提交書面財產報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壹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目前的財產狀況和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狀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謊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或者拘留。被申請人在具備條件的情況下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予以拘留、罰款,或者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但被執行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執行有異議的,也可以填寫執行異議表,提交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壹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 *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當前財產狀況和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狀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謊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或者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