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其次,購房者看房不方便。法院通常只會對明顯的瑕疵進行簡單描述,很可能他們會遇到瑕疵物業,所有稅費都要由購房者承擔。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壹條明確規定,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拍賣、變賣或者采取其他執行措施。
4.司法拍賣行拍賣結束後,還會有兩次拍賣。如果拍賣三次,那就只能賣了。這時候如果無法成交,就只能選擇用房子還債。
擴展數據:
法院拍賣房屋的理由:
正常情況下,有幾種情況下房地產會成為“房子拍賣”。
1,商業貸款。如果購房人向銀行貸款購房,當貸款不能如期足額償還時,銀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貸款人通過拍賣抵押貸款的方式償還貸款;
2,民間借貸。比如張三借了李四的錢,同意將自己的房產抵押給李四,到期無法償還。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李四不能直接取得抵押財產,只能向法院申請張三還款,並出示抵押或借款協議,要求法院在執行階段拍賣張三的財產進行償還;
3、司法沒收。比如刑事案件,有判決沒收犯罪嫌疑人全部個人財產。財產涉及不動產的,可以依法拍賣不動產,變現的款項歸國庫;
4.無主財產。這個很好理解,就是無人認領的財產。這個也可以拍賣,但是現實生活中很少發生。
法院拍賣行註意事項:
“法律拍賣行”有幾個潛規則需要大家了解:
1.房屋所有權可能存在壹些瑕疵,如未足額繳納土地出讓金;沒有房產證(或者還沒有辦理或者無法辦理);未交物業費、供暖費;房子裏有租客,這些法院不負責解決。如果參與競價,這些事情要由買家自己承擔和解決;
2.參與拍賣後,壹旦成交,就無法申請抵押貸款。實際上,買方壹般需要在短時間內支付所有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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