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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資的法律性質

減資是指企業為了彌補虧損、調整資本而減少資本的行為。企業減資需股東大會特別批準。企業減資有幾個原因:(1)壹次性付清累計債務。由於多年經營虧損的積累,即使在未來幾年內,企業的利潤也無法彌補。在這種情況下,需要減少資本來彌補累積的損失。(2)調整超額資本。公司壹開始需要巨額資金,但是走上正軌後,可能會出現資金過剩,所以也需要減資。(3)多分紅。由於股息是根據資本利潤的多少來分配的,所以減少資本可以增加股息。同時也可以結合“壹次性償還累積債務”,盡快掃除虧損,恢復分紅。(4)公司合並。這通常在公司資產平衡時進行。(5)分離部分。當公司中的壹些部門分離獨立後,資產也隨之分離,這對企業來說也是壹種減資。減資有兩種:形式減資和實質減資。形式上的減資是指只在賬本上減資,公司財產不減,比如公司回購壹定比例的流通股,減少面額,返還壹筆錢給股東。因經營狀況不佳而需要彌補虧損的減資,屬於實質性減資,大部分減資屬於這種情況。減資條件是以資本不變為原則,不允許公司減資。我國法律允許減資,但需要明確壹定的條件:1,原公司資本過多,導致資本過剩,保持資本不變會導致公司資本閑置浪費,增加分紅負擔。2.公司虧損嚴重,資本總額與實際資產差距過大。公司資本已經失去了應有的證明公司信用狀況的法律意義。減資有兩種方式:1,減少出資總額,改變原出資比例。2.在不改變出資比例的前提下,減少各股東的出資額。減資後,各股東出資比例不變。有兩種方式:返還,向股東返還壹部分實繳出資;合並時,公司虧損時,應按比例減少各股東的出資,以彌補應彌補的資本損失。減資程序股東大會應當對減資作出決議,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同時,對於減資,減資後公司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最低限額。1.股東會決議,內容大致如下:1)減資後公司註冊資本。2)減資後股東權益和債權人利益的安排。3)與修改章程有關的事項。4)股東出資及其比例的變化等。2.公司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清單。3.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公司應當自作出減資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有權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壹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4.辦理減資登記手續。自註冊之日起,減資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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