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定為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我國刑法將情節分為定罪情節。如果某壹行為具有壹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情節明顯輕微、無害的,不能認定為犯罪。既然不是犯罪,而是壹般的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當然不能提起訴訟,作出起訴決定。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刑法規定犯罪超過追訴時效期限不予追訴,主要是因為犯罪分子對於社會沒有危害性,不需要追究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76、77條對追訴時效有具體規定。追訴時效後犯罪不追訴,是現代世界刑事訴訟法普遍適用的原則。
(三)經特赦免予處罰的。
大赦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根據中央委員會或國務院的建議,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後實施。在我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對特定犯罪分子免予處罰的,公安機關不得立案偵查,檢察機關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對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中國告知處理的案件有四種,即侮辱誹謗罪、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侵占罪。這些案件主要涉及公民個人的權益,如婚姻、名譽等。,本質上是公民個人的私權。是否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責任,由公民個人決定。在這些案件中,如果被害人和其他有權告知的人不提出控告,或者提出控告後撤回控告,人民檢察院將依法作出不起訴處理。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意味著沒有追究刑事責任的對象,追究其刑事責任沒有實際意義。因此,沒有必要繼續進行刑事訴訟。因此,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終止刑事訴訟。
(6)其他法律規定免除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七條* * *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類似於國外學者的“輕微犯罪不起訴”,筆者認為這壹稱謂更能體現其性質,更具科學性。從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看,適用酌定不起訴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壹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二是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
衍生問題:
什麽是簡易審判程序?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庭審不再嚴格遵循庭審、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鑒定、量刑五個階段;相反,它遵循簡單和靈活的原則。在公訴人出庭的公訴案件中,被告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罪行進行陳述和辯護。自訴案件中,自訴人宣讀起訴書後,經審判長許可,原被告人和被告人可以互相辯論。因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可以省略法庭調查。雙方陳述完畢後,立即轉入雙方辯論。對有爭議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辯論後,法庭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經過簡易審判後,做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