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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死亡通知繼承人參加訴訟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條規定,壹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應當中止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繼承人作為當事人承擔訴訟,被繼承人實施的訴訟行為對承擔訴訟的繼承人有效。如果被告的繼承人既不放棄繼承也不參加訴訟,這種情況要根據具體情況處理。

法律分析

根據被告死亡的時間和訴訟進行的階段,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如果擬被列為被告的壹方在立案前死亡,那麽原告應當作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民事訴訟在法院立案後,開庭前,被告死亡的,原告應當變更被告,將已故被告的繼承人變更為被告,繼續訴訟。如果被告在開庭前死亡,原告沒有機會更換被告,但可以申請撤訴,然後以已故被告的繼承人為被告重新提起訴訟。中止訴訟的情形包括:壹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壹方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壹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參加訴訟的;這個案子必須以另壹個案子的審判結果為依據,而那個案子還沒有審結。中止訴訟的原因壹般在消除後才能恢復。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五條在訴訟中,壹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裁定中止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繼承人作為當事人承擔訴訟,被繼承人實施的訴訟行為對承擔訴訟的繼承人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止訴訟: (壹)壹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二)壹方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四)壹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參加訴訟的;(五)案件必須以另壹案件的審判結果為依據,而該另壹案件尚未審結的;(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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