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即精神健康正常,能夠獨立從事民事活動的成年人。
2.至少35歲。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不受此限。收養繼子女的繼父母不受此限制。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差應當在四十周歲以上;但收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
3.沒有孩子。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不受此限。收養繼子女的繼父母不受此限制。華僑也可以收養三代以內同代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或者雖然有孩子,但孩子患有精神病等嚴重疾病,將來也可以收養健康的孩子。
4.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有正當職業或可靠收入來源的,可以照顧被收養人的生活,並承擔相應的經濟費用。
民法典列舉了收養人應同時滿足的五個條件: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收養兒童的疾病;年滿30周歲;所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這樣,有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人就不能收養孩子。
《民法典》的收養制度將獲得被收養人同意的年齡標準從10歲降低到8歲。
14以上未成年人也可以領養。
民法典實施後,提高了被收養人的年齡標準,14至18周歲的未成年人也可以被收養。
根據《民法典》第1093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父母雙亡的孤兒;生父母失蹤或者下落不明的未成年人;親生父母是因重大疾病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被收養人年齡標準的上調,使得已滿14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有機會被收養,回歸家庭生活,感受家庭的溫暖。
法律依據:
民法
第壹百零四條收養應當遵循符合被收養人最大利益的原則,維護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禁止以收養為名買賣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