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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上海市急救醫療服務條例(草案)》亮點解讀

魯豫其他人突發疾病。妳敢幫忙嗎?在現場緊急搶救過程中,對患者造成損害的,是否承擔法律責任?

被稱為上海版“好人法”的《上海市急救醫療服務條例(草案)》修訂草案昨天提交市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二審。記者註意到,修訂草案中明確,鼓勵具有急救技能的公民實施緊急現場救護;其緊急現場救援行為受法律保護。

緊急救援除外。

據了解,鼓勵緊急現場搶救行為的立法,即《好人法》的立法,涉及到搶救行為對患者造成損害的責任問題,屬於民事侵權範疇,應依據國家侵權責任法確定。“但考慮到緊急現場救援是壹種人道主義救援,可以為專業人員的後續救治贏得寶貴時間,挽救患者的生命和健康。“市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丁偉表示,地方立法應該在全社會鼓勵和倡導這種救助行為。

“參考國內外相關立法,緊急現場救援行為的免責有兩個基本條件。壹是施救者具備壹定的急救技能,二是按照相關急救規範進行施救。”丁偉說,為此,立法明確,符合這兩個條件的緊急現場搶救行為“受法律保護”,“對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不承擔法律責任”。

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委員吳凡認為,“目前出現了急救的情況,人民群眾處於救與不救的關口。這次立法很難明確緊急救援要免責,也是這次立法中的壹大亮點。”

然而,壹些成員表示關切。市人大內司委主任委員沈誌賢表示,根據草案規定,公民必須具備急救技能,應當按照急救操作規範進行施救。他的緊急救援行為受法律保護,依法不承擔法律責任。

“這壹條很難解除願意做好人的市民的後顧之憂。”沈誌賢思考是否改為“公眾的善意緊急現場搶救行為受法律保護”、“對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不承擔法律責任”,同時增加“政府酌情賠償”。

需要證明移交時間。

不少常委會組成人員註意到,二審稿刪除了“危重病人院前急救和院內急救壹般應當在10分鐘內交接”的規定。

據丁偉介紹,壹些委員、部分醫務人員和壹些單位指出,當前,醫療機構有限的急救資源與患者日益增長的急救需求之間的矛盾突出,醫患關系沒有明顯改善。10分鐘內完成移交的規定,在實踐中還缺乏相應的實施依據和條件。建議逐步制定和完善院前急救與院內急救銜接的制度規範,分步推進這項工作。因此刪除了原草案中“對於危重病人,壹般應在10分鐘內完成交接”的規定。

然而,這壹條款應該保留還是刪除,在會議成員中引起了爭議。

“10分鐘是給重癥患者的,不是給普通患者的。而且我國法律對救護車的分配、車輛的配置、人員的待遇、車輛信息化水平的提高都做了強制性的規定。換句話說,綜合各方面考慮,為什麽最後交接的10分鐘被抹掉了?”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晨說。

“主要區別在於‘10分鐘法則’在實踐中能否實現。”參與審議的市人大代表吳健認為,這不是討論10分鐘的問題,而是應該多長時間才合理可行的問題。“我問過身邊很多人的意見,他們告訴我,中國有句話叫‘人命關天’,‘救人壹命,勝造七級浮屠’”。吳健認為,爭論的焦點不是10分鐘是否應該刪除,而是10分鐘是否應該論證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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